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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的作用

2006-11-19 10:32: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促進招標投標制度的發展,是招標公證的根本目的,也是招標公證的基本作用。從我國公證機關十年來辦理招標投標公證的實踐來看,公證在招標投標中的服務和保障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證招標投標活動在真實、合法的基礎上順利進行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招標投標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的規定,招標投標的成立,必須符合如下條件:(1)招標投標雙方當事人具有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的招標、投標資格;(2)招標投標活動的內容真實、合法。(3)招標投標活動的程序符合法律和招標文件的規定。招標投標與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如簽訂經濟合同)不同。首先,招標投標是一種多方法律行為,而且投標方往往是不確定的多數人;招標投標是一種由多個不同的環節構成,又緊密相關的連續活動。因此,無論是招標或投標方哪一方的主體資格不合法,特別是招標單位主體資格不合法,還是招標投標活動的整體或某一個環節不真實或不合法,都可能導致整個招標投標活動的無效,造成招標投標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公證機關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公證,首先可以通過對招標投標全部文件和資料的審核、查證,保證招標投標雙方當事人具有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的招標或投標資格,保證招標投標活動有關文件的真實、合法;其次可以通過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保證每個環節及至整個招標投標活動的真實、合法;最后,可以通過出具公證書,對整個招標投標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賦予其法律效力。總之,通過公證機關的公證可以保證招標投標活動真正建立在真實、合法的基礎上,避免無效之虞。 

    (二)杜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和和不正之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招標投標活動只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平等、公平、誠實信用、擇優中標的原則以及招標文件規定的程序、方法進行,才能使參加招標投標的每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證。但是,由于招標投標在我國興起的時間還不長,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特別是地方保護主義、行業保護主義的影響,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各種違法現象和不正之風還較為嚴重,如各種假招標、人情標、內定標、弄虛作假、循私舞弊、行政干預等。這種現象的存在,不僅嚴重影響了招標投標的聲譽,窒息了招標投標制度的發展,而且也往往給當事人,特別是守法的當事人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公證機關在招標投標公證中,堅持真實、合法的原則,對合法的行為給予支持,對不合法的行為予以制止,有效地阻止了各種違法行為和不正之風的發生,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某公司1987年舉行飛機副油箱晃振臺實驗設備招標,經評標委員會評標,某部自動化研究所的投標方案最佳,應當中標。但該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卻一定要讓其所屬的一家研究所中標。對此,公證人員嚴正指出:招標投標是平等主體之間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貫徹平等和擇優中標的原則,事先內定中標單位或由行政主管部門違反規定指定中標單位是有悖招標投標的基本原則,損害招標投標雙方當事人利益的違法行為。最后,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某部自動化研究所中標,其合法權益得到了保障。  

    (三)提高了招標投標的可信度,使投標單位敢于放心、大膽地參加投標 

    招標投標雖然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但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單位往往處于主動的有利地位(招標文件由招標單位制作,評標委員會由招標單位負責組建,招標投標活動由招標單位主持),投標方則處于被動的被審查的地位,加之招標投標雙方都力圖以對自己最有利的條件確定中標單位,從而形成雙方利益上的沖突。因此,投標方往往對招標單位不信任,對招標投標活動不信任。這種懷疑心理,導致許多單位對參加投標望而卻步,一方面想參加投標,在競爭中取勝,另一方面又怕招標單位弄虛作假,而上當受騙。公證機關在招標公證中不是招標單位的代理人,而是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國家法律的執行者,捍衛者。在招標公證過程中,公證人員不偏不倚地站在公正的立場上,既維護招標方的合法權益,又維護投標方的合法權益,這就消除了投標單位的疑慮,使之樂于積極參加投標,也使招標投標活動能夠更加為社會所信任。  

    (四)有利于預防糾紛,減少訴訟  

    預防糾紛,減少訴訟,是我國公證制度的重要作用之一,這在招標投標公證中也得到了充分體現,招標投標活動是由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多個環節組成的整體,其中任何一個環節發生問題都可能在招標投標雙方當事人之間出現矛盾,產生糾紛,乃至形成訴訟。這種糾紛或訴訟的產生無論結果如何,都不可避免地對雙方的經濟活動帶來不利影響,甚至造成人力、物力的損失,是雙方都應努力避免的。公證機關介入招標投標活動,通過從法律角度的審查、監督,提供相關的法律服務,幫助規范、完善招標投標活動,引導正確進行招標投標行為,保證每一環節的活動都建立在真實、合法的基礎上,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糾紛或訴訟的發生。  

    正因為招標投標活動本身需要公證予以服務和保障,而且大量的公證實踐已充分證明了公證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具有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近年來,國家有關部門和許多地方制定的有關招標投標的規定已明確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必須由公證機關公證。如原國家經委1986年制定的《申請進口機電設備國內招標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招標工作要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并受公證人的監督”。又如《天津市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開標會議由招標單位主持,須邀請招標站、標底審定部門、投資經辦銀行、投標單位、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參加。還應邀請公證部門對開標會議全過程進行公證”。可見,招標公證已成為我國招標投標制度中的一個不可缺少的組成部門,隨著招標投標制度和公證制度的發展,公證在招標投標中的作用將日益得到更充分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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