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所得稅不應高于25%
孫潔表示,目前,公民從事個體工商戶、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中的投資在稅法上處于不利地位,面臨稅負不公和稅負偏高的雙重問題。孫潔同時表示,公民個人對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投資,所獲得投資回報是企業利潤所得先繳納了33%的企業所得稅、再繳納了20%的個人所得稅后的余額,綜合稅負達到46.4%,即使兩稅合并的統一所得稅法通過以后,綜合稅負也達到了40%.“
這不利于鼓勵個人投資、增長社會就業,不符合稅負公平原則。”孫潔建議,個體工商戶、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稅稅率最高檔不得超過25%.而現行《個人所得稅稅法》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五檔超額累進稅率,最高檔為35%.今后,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一旦合并統一,所得稅稅率將降為25%,為了實現稅負公平,個體工商戶、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稅稅率最高檔不應超過25%.
應將“漏稅”概念添進稅法
據了解,2001年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放棄了1986年4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所確定的“漏稅”概念和提法。
北京市泰福律師事務所主任肖太福告訴記者,由于缺少了“漏稅”的法律概念,在行政法上,“漏稅”概念與“偷稅”合二為一,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漏稅”與“偷稅”難以區分,造成了許多冤假錯案。在國外,偷稅一般分為故意和非故意(漏稅)兩種。
孫潔建議,政府應修改《稅收征收管理法》,明確區分偷稅和漏稅,將非故意行為歸為“漏稅”。稅務機關應當責令漏稅的納稅人,限期依法補繳所漏稅款,逾期未繳的,可從漏稅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漏稅款5‰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