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默許”公路經營權向第三方轉讓
2008-9-4 0:50: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交通運輸部昨日公布的《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下稱《辦法》)規定,全部由社會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轉讓權益后取得的收入可由投資者自行決定使用方向。
這突破了原先的《公路經營權有償轉讓管理辦法》中,對轉讓經營性公路取得的收入只能投資公路建設的約束。
而對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取得收入,《辦法》依然規定為“除用于償還公路建設貸款和有償集資款外,應當全部用于公路建設”。
至于“轉讓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權益取得的收入中,與財政性資金投入份額相應的收入部分”,《辦法》則將投資范圍修改為“除用于償還公路建設貸款外,主要用于公路建設”。
1996年,我國出臺了《公路經營權有償轉讓管理辦法》,首次對公路經營權轉讓進行規范。其中規定,轉讓方獲得的轉讓公路經營權收入,首先用于償還被轉讓公路經營權的公路建設貸款和開發新的公路建設項目。任何單位不得將轉讓公路經營權的收益用于與公路建設無關的其他項目。
“將新舊政策對比后可以發現,為吸引民間資金的加入,政府其實是放寬了政策。”長安大學公路學院公路管理系教授陳傳德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原來的政策,將公路經營收入的投資鎖定在公路建設項目上,而新政策中,政府允許經營性公路取得的收入投資其他領域,有利于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
此外,《公路經營權有償轉讓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公路經營權轉讓后,受讓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將經營權轉讓給第三方。而《辦法》沒有對受讓后能否再次“轉手”作明確規定。
陳傳德認為,“默許”公路經營權向第三方轉讓,可以加速公路經營公司的整合與兼并,有利于企業規模化經營。
《辦法》將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公路經營權有償轉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