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公路、水運、航道管理條例施行
2009-1-10 23:10: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本報訊2009年1月1日起,國務院新修改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正式施行。
修改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規定: “公路建設資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籌集:國家和地方投資、專用單位投資、中外合資、社會集資、貸款和車輛購置稅。”關于車輛通行費的收取,刪除有關設立 “公路征費稽查站卡”的規定,修改為: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公路主管部門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橋頭、渡口、隧道口設立收取車輛通行費的站卡。”
修改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 “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稅金、規費 (港務費、船舶停泊費);從事非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規費。”
修改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規定: “經國家批準計征港務費的沿海和內河港口,進出港航道的維護費用由港務費開支。專用航道的維護費用,由專用部門自行解決。對中央、地方財政撥給的航道維護費用,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 (聞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