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黃燈”是否違法?
2012-4-17 11:39: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近日,浙江嘉興發生的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終審判決,狀告交管部門的闖黃燈司機敗訴。據武漢市交管局事故處副處長陳建華介紹,按照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車線的車輛可繼續通行,未越過停車線的車輛應停在停車線以內等候。因此,機動車闖黃燈也是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標準與闖紅燈相同。
機動車“闖黃燈”究竟是否違法?如何看待法院的判決結果?目前,該案引發了媒體的熱議。《三秦都市報》:給 “闖黃燈”亮起 “紅燈”
“闖黃燈”到底違不違法,日前,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給出了明確的答案:違法。
那么,對于廣大民眾來說,這個答案又有什么意義呢?
筆者認為,首先,這個廣受關注的訴訟案起碼給市民尤其司機上了一堂普法課:黃燈之所以不是紅燈是有原因的。其次,也給執法部門提了個醒:闖黃燈處罰政策是不是也該適時收緊,以便逐漸根除這種惡習呢?
但一提到加大處罰,有些司機就一肚子苦水,城里堵車這么嚴重,開車能不見縫插針?闖黃燈有時也是無奈,一味鼓勵處罰是不近人情。在這個問題上,長期開車的哥們看得很開:黃燈不就是3秒鐘的時間嗎,過去與不過去差別不大。
所以,說到底,闖黃燈不是交通問題,是習慣問題。
法律中規定, “黃燈表示警示”,意在提醒司機注意停車。而現實中,黃燈很多時候成了加速信號燈,眼見黃燈要亮,很多人會選擇踩一腳油門加速通過,違反了法律也埋下了交通隱患。在這樣的現狀下,加強法規法律宣傳是一方面,但更起作用的是不斷加強執法力度,讓闖黃燈的僥幸沒有空間,才能還黃燈以尊嚴,給“闖黃燈”亮起 “紅燈”。《濟南日報》:闖黃燈等于闖紅燈?
《道路交通安全法》26條規定, “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38條規定, “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這意味著,在現行交通法律法規中, “黃燈”只是一種緩沖性的警示信號,并沒有“黃燈禁行”或 “闖黃燈違法”的規定,更沒有 “等同闖紅燈”的說法。
基于 “限制政府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基本法治原理,法治之于政府公權力來說, “法無授權即禁止”;對公民私權利來說,卻是 “法無禁止即自由”。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背景下, “闖黃燈”被認定為 “違法”,相關行政執法部門顯然既有私授權力、自我擴權之嫌,也有妨礙公民自由行使權力之虞。此外,從現實情理來看,簡單執行 “闖黃燈等同闖紅燈”,意味著黃燈與紅燈已無本質區別,相應的,黃燈的警示、緩沖、過渡作用,也就難以充分發揮了。《現代物流報》:“闖黃燈”行為需完善法律界定
對于闖黃燈是否違法,記者在這里不予以討論。顯而易見的是,該案例事實上暴露了我國法律細則上的不完備。諸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均未明確出現 “禁止闖黃燈”或 “闖黃燈違法”的字眼,也沒有對黃燈亮起已越過停車線的車輛是否違法這一特定情形做出明確的規定。而且 “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是行政處罰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即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確認某一事項或行為違法并施以行政處罰時,必須要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定的依據不得實施行政處罰。結合上述案件,相關政府機關作出 “闖黃燈”罰款并無明確的法律依據,遭受公眾質疑在所難免。
所以,記者認為,無論是立法部門還是執法部門,都應該及時彌補 “闖黃燈”方面的法律漏洞。一方面,立法部門應盡快修訂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實施條例關于 “闖黃燈”行為的界定,讓法律條文盡可能得以細化;另一方面,執法部門應積極開展交通知識普法教育,讓民眾充分了解有關 “闖黃燈”的具體細則。只有形成一筆 “明白賬”,公眾才會對 “闖黃燈”行為有清醒的認識,而行政部門對于 “闖黃燈”行為的處罰才會服眾。 (張穎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