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規定,對華反傾銷中采用“替代國”價格而非受調查的中國產業價格計算傾銷幅度的做法,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15年后,即自今年12月11日起,必須終止。但美國、歐盟迄今沒有履行義務。
美國前貿易代表、曾在中國入世談判中發揮關鍵作用的查倫·巴爾舍夫斯基在一場研討活動上表示,中國借助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做法是正確的,此舉既能避免貿易摩擦升級,也能推動問題的最終解決。她說:“爭端解決機制的專家組可以自主作出最終裁決,且參與訴訟的各方都將執行這個裁決。”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國華說,從律師的角度看,《議定書》第15條的內容“清楚、不含糊”,該條款已明確表示,中國加入世貿組織15年后,“在任何情況下”,“替代國”做法都必須被終止。他對中國贏得這場訴訟“很有信心”。
美國著名跨國律所世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馬修·約贊同楊國華的觀點,認為中國入世時及此后很多年,美國對該條款的內容“沒有任何誤解”。
約說,該條款具有多種解讀的觀點是“最近幾年才被造出來的”,啟動世貿組織爭端解決程序是中國邁出的“重要的第一步”,因為該機制為了建設性解決國家間貿易爭端而設立,在此框架下,問題最終將會得到解決。